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64亿,占总人口比重18.7%。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市场养老需求日增,养老服务成为“朝阳产业”,老年人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养老市场的快速发展,“坑老”“伤老”等侵犯老年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时出现:有些养老机构利用老年人需要关怀且警惕心理不强的特点,打“亲情牌”“爱心牌”等手段进行营销,诱导老年人消费;有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渴望健康等特点,炒作概念、虚假宣传、设置陷阱……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受身体条件、资信局限等因素制约和影响,在消费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往往依赖商家和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服务。
说案:轻信保健品夸大功效花6万元吃了3个月后呼吸衰竭
保健品与药品之间存在着清晰的界限,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健品功效,甚至承诺可以替代药物达到治疗效果,诱骗老年人购买高额保健品,最终不仅不能起到保健效果,反而贻误治疗时机。
2019年2月,柳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吴某得知柳某病情后,介绍了自己代理的保健品,并为柳某写了一份服用保健品安排表,承诺一个周期就能见效。柳某先后累计从吴某处购买保健品6万余元。
2019年5月,柳某自觉病情加重,遂由家属陪同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尿毒症、心功能不全、肺水肿、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代谢性脑病、低钠血症,并收入院治疗。
随后,柳某将吴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吴某系某保健品经销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吴某多次询问柳某身体状况并推荐其按要求服用保健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明知产品不具有药理作用的情况下,仍向柳某作虚假宣传,致使后者误信后购买产品,最后判决吴某按三倍数额赔偿。
【以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基础性疾病,往往更关注自身的健康,这也给不良商家和个人提供了牟利的渠道。
一些保健品商家打着“有病治病、无病健身”的旗号,打“亲情牌”“爱心牌”,刻意营造健康焦虑,以高出成本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售卖。最终,不仅不能治病,反而贻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在此,晨报提醒广大老年人,不要盲目跟风购买保健品,也不要轻信保健品能治病的夸大宣传。购买保健品前,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批准文号信、看清标注的适用人群,对保健品真伪如有怀疑,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同时索要正规的销售发票,并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
说案:养老机构“专护”等级有名无实老人如厕摔成七级伤残
选择养老机构已成为老年人普遍接受的养老方式。但是,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管理制度粗放、服务过程不透明、遇紧急情况施救延迟等突出问题,养老不成反变“伤老”。
一年多前,王某在养老院如厕时不慎摔倒在地。凌晨,养老院通知家属后,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王某将养老院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养老院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约定对王某护理等级为专护,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提供专护的具体服务内容。
根据养老院登记表记载,养老院明知王某入住时的身体状况,如厕需要帮助,但并没有在晚间安排专人陪护。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以案说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入院评估制度。但在实践中,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普遍缺乏针对老年人个体差异的入院评估,以及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这也导致养老院是否应该提供如喂饭、协助运动、夜间看护、配药等具体服务,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部分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共区域监控录像未做到全覆盖,护理人员存在事后补签查房用药记录,缺乏一对一护理交接班记录等。还有部分养老机构遇紧急情况施救不当或存在延迟,被看护老人身体基础较差,延误救治或施救不当,造成损害后果往往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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