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五世(腓特烈四世)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沉寂已久的中国五人制男子篮球 , 在近日 , 再次迸发出了一颗燃爆了整个互联网的“火星”——
中国男篮国家队主力中锋周琦 , 在就续约问题与其所在的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未能达成一致后 , 宣布退出2021-2022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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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截自周琦微博
对于周琦在合同问题上和新疆广汇俱乐部究竟孰是孰非 , 在未见更多、更详细的资料的情况下 , 笔者不敢妄言能“管中窥豹” , 但作为在体育产业从业已久的法律工作者 , 对于此次“周琦事件”至今为止的发生经过 , 特别是贯穿事件始终、不停出现的“CBA联盟” , 笔者却“有话要讲” 。
一、“堂下何人 , 状告本官?”——揭开“CBA联盟”的“不神秘面纱”
如果你仔细观察与此次“周琦事件”有关的新闻 , 便可以发现 , 相关新闻中 , 有一个奇怪的概念反复出现 , 这便是所谓的“CBA联盟” 。
显然 ,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一种名为“联盟”的法律主体;所谓的“CBA联盟” , 实际上是一家公司 , 被称为“CBA公司” 。
如果你对所谓的“CBA公司”抱有好奇之心 , 想查查其到底是什么来路 , 那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是搜不到任何“CBA公司”有关的信息的 , 因为这家动辄以“CBA联盟”或“CBA公司”自称的公司 , 其名称中根本没有“CBA”三个字 。
如果你查询CBA联赛官方资料《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 , 或通过“CBA官方网站”在工信部的登记信息进行“反查” , 便能发现 , 所谓的“CBA联盟”或“CBA公司” , 实际名称其实是“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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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进一步查询该公司的信息 , 便可以发现 , 这家既要受理“周琦举报新疆俱乐部违规” , 又要处理周琦和新疆俱乐部的“劳资纠纷”的公司 , 其股东竟然是CBA联赛20家俱乐部
——没错 , 被周琦举报的、与周琦产生劳资纠纷的新疆俱乐部 , 也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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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股东财富最大化” , 而当事人想要起诉一家企业 , 竟然需要去这家企业作为股东的另一家企业递交“状纸”……
这不是正儿八经的“堂下何人 , 状告本官”?
二、“俱乐部经理仲裁庭”、“罚款收律师费”——CBA“全球独一份”的体育赛事争议解决体制
(一)国际主流的体育赛事治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目前的全球体育市场中 , 针对体育赛事主流的治理机制 , 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欧洲五大足球联赛为代表的“协会与俱乐部共治”的治理模式 , 在这种治理模式中 , 处于中立地位的该国足球协会 , 处于治理的核心地位 。
以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为例 , 英超联赛官方明确指出 , 英超联赛应当“在英足总、欧足联和国际足联定义的足球规则内运作 , 并受英国和欧洲法律的约束 。”而英超联赛2021/2022赛季《官方手册》(“Handbook”)亦在“联盟:治理、运作和财政”(“The League: Governance, Operations and Finance”)B.19-B.23等条款中 , 明确肯定了英格兰足球总会(The Football Association)在英超联赛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
另一种则是以美国四大体育联盟为代表的“俱乐部与运动员工会共治”的治理模式 。
以NBA为例 , NBA所有重要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对整个NBA赛事运作至关重要的《NBA劳资协议》(“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 是由代表资方的NBA联盟和代表球员也就是劳动者的NBA球员工会共同协商后制定的 。
无论是欧洲五大联赛还是美国四大体育联盟 , 从来就没有资方即赛事俱乐部可以对赛事发生的一切单方拍板“说了算”的说法 。
而在治理之上 , 体育联盟还需要解决更加尖锐的问题——纠纷和冲突 。这就需要各体育联盟设置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欧洲五大联赛和美国四大体育联盟虽然就治理机制的设置不尽相同 , 但就冲突解决机制却颇为一致 , 其大致可归结为:
1.针对产生于赛事中的一般的冲突、纠纷 , 应当由针对赛事设置的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英超联赛为例 , 赛事中俱乐部之间、俱乐部和球员之间产生的冲突纠纷 , 由专门的“司法小组”(“Judicial Panel”)进行处理 , 而根据《官方手册》附件13“司法小组的职权范围”(“Terms of Reference for the Judicial Panel”)第3条规定 , 司法小组成员只能由“拥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出庭律师或非诉律师”担任 。
2.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必须由完全独立的律师担任 , 不得由其他赛事中的俱乐部的官员甚至是利益相关方担任 。
同时《官方手册》“俱乐部:财政和治理”部分第I.2款亦规定 , 任何俱乐部的工作人员(“Official”)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 , 或有权决定或影响另一家俱乐部的管理或行政” , 这也就断绝了一家俱乐部对另一家俱乐部进行干涉的可能 。
而在NBA , 大多数此类冲突纠纷则由“系统仲裁员”解决 , “系统仲裁员”由一家独立的司法研究及仲裁机构“国际冲突预防和解决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Conflict Prevention & Resolution , “CPR”)从其注册律师团队中进行选拔 。
若NBA球员工会和资方无法就系统仲裁员达成一致的 , 那么CPR需要另行提供一份11名律师的清单由双方选择 , 根据《NBA劳资协议》第32条第6款 , 为避免任何的潜在利益冲突或“暗箱操作” , 这些律师及其律所须 “在过去五年内未曾代理运动员、运动员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代表运动员的劳工组织、体育联盟及其管理机构或附属机构、或职业体育运动的所有者 。”
此外 , 法院对体育赛事中的多种纠纷仍然有管辖权 。
近年来 , 我国体育行业刮起了一股“妖风” , 某些业界人士动辄鼓吹“体育产业是如此特殊 , 法院的法官们哪里懂 , 体育产业有关的争议就应该让我们‘专业人士’管” , 而部分人民法院似乎也着了这些“忽悠”的道——以2015年的“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欠薪纠纷系列案”为代表 , 一时间内 , 各地人民法院纷纷以“体育产生的争议应由体育专业组织仲裁”等为由 , 拒绝审理发生在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欠薪纠纷 。
显然 , 至少在英超联赛和NBA , 所谓“法院不审赛事相关纠纷”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
英超联赛《官方手册》“定义与解释”(“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第A.7条明确规定:“这些规则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在不影响本规则的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定的情况下 , 与本规则有关的争议应受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
而《官方手册》标准表格15“英超联赛合同”(“Premier League Contract”)第22条“管辖”同样规定:“本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 双方服从英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
NBA与之类似 , 根据《NBA劳资条例》第32条第3(e)款 , 系统仲裁员仅对《NBA劳资协议》第32条第1款授权其进行仲裁的事宜(球员统一合同、工资帽、新秀合同、NBA选秀、自由球员、选项条款、规避、反合谋条款、球员着装等)拥有仲裁权 , 除此以外的实体问题裁决(如球员搬家费、餐费补贴、养老金、信托、兵役工资、出差后勤安排、休赛期活动、工会保障和会费等) , 应当在纽约州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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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如上文所述 , NBA显然是不大把那些在我国法律界混得“风生水起”、“法院哪有我懂”的“知名体育大律师”们自吹自擂的“专业性”放在眼里的 , 不然也不会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要求系统仲裁员五年内没碰过“体育活” 。
(二)CBA联赛的奇特治理机制
那么 , 和英超联赛、NBA这样全世界最成功的体育赛事之二相比 , 我国的CBA联赛又是如何处理冲突纠纷的呢?
就争议解决模式 , 根据《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附件八“球员聘用合同”第16.2条-16.4条 , 对于针对《球员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 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争议方不能协商解决时 , 任何一方均可向CBA联盟书面申请调解 , 达成调解协议的 , 均必须严格遵守;此外 , 《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全规定未提“法院”二字 。
2.CBA联盟未能调解处理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申请调解;
3.对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结果有异议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篮协申请仲裁 , 对中国篮协的仲裁裁决 , 各方均必须严格遵守 。
由此可见 , 所谓的“CBA联盟”和“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 , 处于CBA联赛劳资纠纷争议解决的核心地位 。然而 , “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是一个完全由资方控股的公司成立的“组织” , 本身已经没有英足总或NBA球员工会这样的中立组织或劳方组织参与其组建过程 , 中立性已经相当“堪忧” 。
那么 , “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是否能像英超联赛的“司法小组”或NBA的“系统仲裁员”一样 , 由至少是从属于中立机构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来担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 。
至今为止 , 笔者仍然无法在互联网上找到一份“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名单 。但根据笔者通过内部渠道了解 , 此次负责对“周琦事件”进行“调解”的“委员会委员” , 除了“召集人”是一名“知名大律师”外 , 其他几乎全部是CBA各俱乐部的俱乐部经理 。
由CBA各俱乐部经理 , 来负责“调解”在劳资关系上与其对立的球员 , 和在竞争关系上与其对立的新疆俱乐部之间的矛盾?尚不说“调解”成果如何 , 这样的“调解”如何避免“利益冲突”的死结?
当然 , 很多读者或许会好奇 , “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不还有位“召集人”是 “知名大律师”吗?那这位“知名大律师”是否专业中立呢?对此 , 笔者不做评价 , 但笔者相信 , 曾任CBA联赛江苏肯迪亚俱乐部总经理的知名篮球界人士史琳杰先生 , 一定比笔者有更多、更直接的体会和理解 。
在2019年11月 , 史琳杰先生曾因为公开对裁判发表评论之行为 , 遭到“CBA联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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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特烈五世(腓特烈四世)】对于处罚 , 想必史总是有所预判的 , 史总没有预判到的是 , 一个月之后 , 史总收到了一份所谓的“律师费”账单 , 要求他支付十几万的“律师费” 。显然 , 即使见多识广如史总 , 也不知道自己何时欠了如此巨额的“律师费” , 因此还在微博上嘲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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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琳杰先生嘲讽“十多万律师费”的微博
笔者通过内部信息渠道了解 , 向史总寄送“十多万律师费缴款单”的 , 正是这位身为“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召集人的“知名大律师” 。而史总之所以被罚款才罚了五万 , 却要缴纳十多万的“律师费” , 也正是因为“知名大律师”“收费高昂”——为了进行“召集”工作 , “知名大律师”和自己的小助理们从事了如此多的工作 , 据说“计费小时”就有几十小时 , 按照“知名大律师”和小助理们几千元/小时的“身价” , 收史总十几万律师费 , 在“知名大律师”看来 , 可能也不算什么问题 。
不知道这位“知名大律师”究竟是何方神圣 , 也不知道这位“知名大律师”是不是外国人 , 但笔者认为 , 他应该是一名外国人 。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还是任何有关律师执业的法规规章 , 都没有律师可以向从未和自己缔结合作关系(委托、顾问等)的路人收取“律师费”的规定 。
史总收到“知名大律师”“律师费缴款单”的事件 , 差不多相当于阅读本文的任何一位读者因为违章去交警队交罚款 , 结果交警队负责打字输入罚单内容的行政秘书冲出来 , 告诉你他打字非常辛苦 , 所以你需要付他这个月的工资一样 。
不知道周琦此次是否也被“知名大律师”发了“律师费缴费单” 。周琦 , 如果你可以看到这篇文章 , 那笔者告诉你一句 , 你不需要向任何没有和你缔结合作关系的律师支付哪怕一分钱 。
三、“经济账”为何算成“权力账”?
对于CBA联赛为何会出现如此针对资方的“一边倒”——包括此次“周琦事件”在内——支持俱乐部的一方总会提出所谓的“经济账” , 他们动辄指称 , 俱乐部对联赛的发展付出了如此之多 , 包括每年1600万-4400万的工资(2021年CBA工资帽) , 如果不在劳资纠纷上保护俱乐部 , 以后就“不会有人投钱了” 。
对此观点 , 笔者持否定意见——任何有基本经济学知识的人都应明白 , “经济账”应当以经济方式解决 。
如果俱乐部认为自己的付出是如此之多 , 以至于“入不敷出” , 那俱乐部应当减少运营中的成本 , 如降低球员报酬、降低教练团队报酬、解散“美女啦啦队”……等等 , 与此同时 , 球员自然而然保留了劳动自由、合同自由并“天高任我飞”的权利——这是任何正常企业都会干的事 。
而现在的“CBA联盟” , 却是不算“经济账”算“权力账”——一方面 , 俱乐部必须要支出1600万-4400万不等的高额工资 , 不得突破此限制减少支出;另一方面 , 作为对俱乐部支付如此高额工资的“牺牲”的“回报” , “CBA联盟”又在各种规定及制式合同中 , 赋予俱乐部种种明显与合同自由、劳动自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赋予球员的权利相悖的“权力” , 以牺牲球员利益 , 换得俱乐部“心安” 。
明明可以用经济手段解决问题 , 却偏偏搞出类似于“高薪卖身契”、资方处处单方说了算的怪异合同 , 最后的结果就是球员不高兴 , 俱乐部不高兴 , 赛事最重要的消费者球迷也不高兴 。真不知道这笔“权力账”算出来 , 是如了谁的愿 。
中国人的确需要自己的职业篮球联赛 , 但中国可没有多少人认为 , CBA俱乐部必须每年都要支付2000万-4400万的工资才是“公平公正” 。实际上 , 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篮球运动发展水平 , 即使是比之前有所下降的CBA联赛1600万-4400万的工资帽 , 折算成平均工薪 , 在世界上实际也是畸高的 。
在下表中 , 笔者统计了多国篮球联赛球员的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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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述 , 我国是统计国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 , FIBA排名也仅高于日本 , 但CBA的平均工资不但不是最低的 , 甚至还远高于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篮球运动水平都高于我国的国家 。而在奥运落选赛上刚胖揍了我们25分的希腊男篮几乎全部来自本国联赛 , 其平均收入的高值仍然远低于CBA , 这难道是正常的现象吗?
经济账不算经济账 , 算“权力账” , 这就是“CBA联盟”及其支持者对尖锐的劳资纠纷问题交出的答卷?
笔者相信 , 即使CBA的平均薪金降至日本B1或澳大利亚的NBL乃至更低的水平 , CBA仍然不会“没人打” , 不仅如此 , 认为自己“赚的少”的高水平运动员 , 还可以试水欧洲联赛乃至NBA等水平更高的篮球联赛 , 参加更高水平的比赛 。这样一来 , 俱乐部降低了运营成本 , 中国篮球运动员们提高了比赛技术 , 岂非两全之美事?
四、未来应看中国篮协
在此次事件中 , 还有一个“巨人”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 这就是中国篮球协会 。
在“周琦事件”发生的前前后后 , 某些“唯恐天下不乱”的营销号 , 动辄声称“篮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裁决答案 , 并已经将调查权交回给CBA公司 。”似乎想在继续攻击周琦个人的同时 , 把“火”引导篮协身上并控诉篮协“不作为、踢皮球” 。
这是完全错误的 。
中国篮球协会将案件发回“CBA联盟” , 是出于程序问题 , 对相关事宜自有安排 。
根据《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第16.4条 , 中国篮协本身对此类事件拥有相应的“最终仲裁权” , 这不仅来自于该管理规定中的条文 , 还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明确授权 。
无论是法律法规 , 还是“自治”制度 , 都说明中国篮协对于相关事宜的“最终仲裁权”是确定的 , 这只需要必要的时间着手进行 。
对此次“周琦事件” , 笔者相信 , 中国篮协将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 做出相应的仲裁 。唯有如此 , 我国的篮球运动 , 也包括任何体育运动 , 才可以真正“构建管办分离、内外联动、各司其职、灵活高效的体育发展新模式” , 从而最终“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笔者也将继续对本事件进行关注和追踪 。
注释:
1.欧洲各国联赛平均收入:见欧洲职业篮球基金会(EuroProBasket)统计:https://europrobasket.com/overseas-basketball-salaries/;
2.CBA联赛平均收入:根据《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 , CBA工资帽为1600万-4400万/赛季 , 每队每赛季允许注册16-20人 。平均工资为1600万/20-4400万/16=80万人民币-275万人民币 , 合123825.58-425650.45美元;
3.日本顶级篮球联赛B1クラブ平均收入:日本顶级篮球联赛B1クラブ不公布具体年薪 , 年薪为媒体通过B1クラブ联赛官方财务公报估算得出(最新版为2020年12月发布之 B.LEAGUE クラブ決算概要 発表資料(2019-20シーズン);B.LEAGUE 2019-20シーズン(2019年度) クラブ決算概要 B1クラブ), 本表中引用之数据见編集部 スポジョバ. Bリーグの年俸は安い!?プロバスケ選手はいくら稼いでいるのか? , https://spojoba.com/articles/87 , 入选日本男篮国家队的B1クラブ球员可得到额外奖励 , 故每年收入要高于一般运动员 , 约为3010万日元 , 相当于273612.01美元;
4.澳大利亚NBL联赛平均收入:目前仅有2018-2019赛季数据 , 为146000澳元 , 合106813.60美元 。见Roy Ward. NBL and players lock in new CBA with higher minimum wages, https://www.smh.com.au/sport/basketball/nbl-and-players-lock-in-new-cba-with-higher-minimum-wages-20190521-p51prx.html. 新冠疫情开始后 , 该数据恐难以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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