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商业活动是唐朝妇女获得财富的另一方式 , 如小商品业 。 唐朝的经济相当繁荣 , 而酒肆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 大量酒肆的产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 从而使妇女也投身于这一行业之中 。 经济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唐朝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性 , 她们有能力为自己的生活提供保障 , 这也促使她们有更多的选择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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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朝妇女婚姻中的自主权表现为择夫、离婚、再婚以及守节
唐朝妇女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择夫、离婚、再婚以及守节等方面 。 首先 , 在古代女性并没有选择夫婿的权利 , 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是人们缔结婚姻的第一要义 , 缺少任何一项的婚姻都不能被社会所认可 , 但是在唐朝 , 女性却有选择的权利 。
《唐律疏议》中表明:“诸卑幼在外 , 尊长后为定婚 , 而卑幼自娶妻 , 已成者 , 婚如法 。 ”
意思是:即使子女在未得到家长的同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 , 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 受到法律的保护 , 在这样的国家政策下 , 唐朝未婚的男女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性 , 能够最大限度的追求爱与自由 。 但是《唐律疏议》中也表明:未成者 , 从尊者 , 违者 , 杖一百 。 婚姻自主的前提是已经建立婚姻关系 , 而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青年男女依旧要按照家庭长辈的意愿 , 如果违背了长辈的意愿 , 还会受到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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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唐朝妇女拥有离婚的权利 , 在男女婚姻成立以后 , 因为过失 , 女性可以提出离婚 。 在封建社会的统治下 , 女性难以有离婚的权利 , 男子可以休妻再娶 , 而女性难以因为男子的过失提出离婚 。 而唐朝的法律因为妇女在婚姻中胡自主权受到限制提出了保护性的规定 , 例如三不去条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 , 尽管三不去条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 , 但有时候执行的并不彻底 , 民不告 , 则官不究 。
再次 , 唐朝妇女的自主权表现为再婚 。 女子离了婚 , 再嫁时会受到世人的嘲讽 , 但是在唐朝 , 妇女在最大的程度上拥有了再嫁的自主权 , “初嫁由父母 , 再嫁由己” , 唐朝妇女第二次嫁人可以跟随自己的心意 , 往往能够自己做主 。 唐朝不以妇女改嫁而耻笑和侮辱妇女 , 也不以娶寡妇为耻 , 唐朝的再嫁母去世 , 子孙都要按照制度服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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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妇女守节的问题 , 唐朝秉承传统的婚姻伦理 , 认为妇女对丈夫要“从一而终” , 朝廷也会对守节的妇女进行表彰 。 唐朝时期 , 妇女想要守节 , 除了直系亲属外 , 其他人不可以强迫其嫁人 , 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 极大的保全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权 。 唐朝开放的社会风气促使妇女在法律与社会舆情方面对自己的婚姻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利 。
总结
唐朝较为发达的经济和开放的社会风气缩小了妇女在思想和行为上的限制 , 她们积极参加劳作 , 勇于追求自己的婚姻幸福 , 为家庭作出自己的贡献 。 她们在选择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 也体现出婚姻由尊长主婚到自主选择的一个过程 。 唐朝的婚姻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利益 , 也对妇女的择婿、离婚、再婚以及守节都提供了保障 。 唐朝女性也用自己的劳作证明其在婚姻以及社会中的地位 , 她们可以依靠获得的财富实现自己婚姻的自主性 , 然而尽管如此 , 在封建社会中 , 女性的地位仍然难以与男子相提并论 , 由此 , 女性在婚姻的自主性中又不免受到较大的限制 。
【【爱历史】中国古代的“父母之命”主要有哪些】封建社会的婚姻体系是不完整的 , 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限制 , 男尊女卑观念以及家长制作风影响了人们对于婚姻的选择 。 而现代的婚姻制度则与古代不同 , 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利 , 也提高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 择婿、离婚、再婚不再受到强制性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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