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大气科学(定向)、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港澳台侨生招生录取按照云南大学2021年相应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学校2021年将在云南省内招收少数民族预科,详细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按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第五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详细各专业学费标准以云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宣布为准 。
第三十条 云南大学在本科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学生入校后可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经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四级”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治理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
第三十二条 2021年录取的本科新生,详细就读校区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安排为准 。
第三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实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背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峻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学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云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云南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
第三十八条 云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若有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云南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宣布 。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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