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当原因行为说 这种学说将具有责任能力的原因行为作为问责的对象,认为只要原因自由行为与结果行为及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和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 。4.原因行为时支配可能性说 此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时的实行行为是结果行为,但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对结果行为具有支配可能性,所以,应对结果行为承担责任 。5.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 此说认为,行为开始时的最终的意思决定,贯穿于至结果发生的行为整体,因此,只要在最终的意思决定时具有责任能力,即使于现实的实行行为即结果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也不妨认为有责任能力而追究责任 。
原因自由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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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的和过失的:一,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 。就是指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放任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这种现象,应当直接以故意犯罪论处;二、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陷入无责任状态,遇见自己有可能在无责任状态下实施犯罪,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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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也被称作原因上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可追溯到很早以前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 。关于这一理论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
原因自由行为与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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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而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
利用者与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利用者构成犯罪,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 。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行为人有过错,后者没有过错 。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如果进行的是犯罪行为,则仍有罪,只是其构成的罪可能与利用者不同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及特征原因自由行为,也被称作原因上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可追溯到很早以前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 。关于这一理论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
比较主流的是狭义说,它的主要观点是“原因自由行为是由于先行行为即原因行为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犯罪”;广义说除了狭义说所包含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以外,还包括“行为人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包含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界,原因自由行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造成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障碍的行为被称为原因行为,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被称为结果行为 。这两部分在时间顺序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其区别在于,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原因行为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结果行为时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原因自由行为是什么】这样,给刑法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处罚提出了难题:原因行为不可罚,而结果行为不当罚 。这一特征也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可罚提供了讨论的基点 。2、行为人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原因行为和因此造成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在时间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在发生上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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