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五 )


第四条渔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审批、发放、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和特许品种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证;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
(五)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因污染等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事件;
(六)对从事捕捞、养殖、购销等各种渔业活动,及其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捞方法、渔获物等进行检查;
(七)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渔政管理事项 。渔政检查人员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渔政检查员证件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检查证件 。
第五条渔港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同渔港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办理渔业船舶注册登记,船员考试发证,船舶进出港签证,检查渔业船舶、船员的证书、证件;
(三)调查处理渔业船舶的海损事故;
(四)监督管理渔业港口及其设施的使用、维护和建设;
(五)监督管理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
(六)征收渔港建设基金;
(七)保护渔港环境,监督船舶排污,调查处理船舶污染渔港事件,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陆源造成渔港污染的事件 。第六条公安、边防、海监、交通、环保、土地、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 。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 。
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我省管辖的渔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渔政机构监督管理 。进入渔港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我省管辖的海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监督管理;浅海、滩涂及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由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监督管理 。第九条渔业人员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严禁在航道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 。第十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渔业教育和执行渔业法规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第二章养殖业第十一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土地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 。领有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养殖经营期间,其养殖水体、设施、产品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我国渔业法禁止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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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2113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5261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410
2.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1653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内,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容究刑事责任 。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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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yangyonghuihui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产、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
3.2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4渔业水质保护4.1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