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和价格的区别是什么?( 二 )


产品价格构成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 。企业定价的目标分为财务目标和市场目标两类 。财务目标包括成本目标和利润目标 。
成本目标,即产品价格必须以补偿生产成本为目标;利润目标,即产品价格中利润所占比例多少的问题 。市场目标包括销售额目标、市场占有率目标和稳定价格目标 。销售额目标,即在保证一定利润的前提下谋求销售额的最大化;市场占有率目标,即在保证一定利润的前提下谋求市场占有率的最大化;稳定价格目标,即制定合适的价格使同类企业之间的产品价格保持稳定,减少企业之间因价格竞争而发生的损失 。

二.企业定价财务目标对价格的影响(一)成本目标 。成本是企业生产、营销和管理等费用的总和 。
三.企业定价格目标可以提高企业综合管理要素 。
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
(四)投诉、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五)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九条 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 。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
第十一条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