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了望台是什么?( 六 )


四.火车、汽车等各种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向车外丢弃火种;(
五.其它野外用火 。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林木火灾),保护林木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林木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条例》和本办法 。
本市的林地划分为三级防火区,划分标准执行《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护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林地区的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有林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所,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林业局作为同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护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有林地区的国营农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工矿企业、部队和水利、公路、铁路、供电部门所属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所)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责任区内的护林防火工作 。
第六条 行政区域交界的有林地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单位,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护林防火工作 。有林地区驻有部队的,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七条 有林地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备护林员,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护林员证》 。
国营林场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有林地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季节性群众扑火队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有林地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护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有林地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
第九条 护林防火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需要补充护林防火经费的,由市、区、县林业局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林地区防火设施建设:
一.一级防火区设置火情了望塔,二级防火区设置火情了望台或了望哨 。
二.一级、二级防火区按照《条例》的规定,开辟防火隔离带、防火公路,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通讯器材 。
三.一级、二级防火区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护林防火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级防火区内禁止新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和临时建筑 。
四.新造林和更新造林,应当同时进行护林防火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对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通讯器材和其他设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修、保管,保持良好状态,接受市、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区、县林业局的定期检查,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重点防火期 。重点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所)必须加强林木防火宣传,组织护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准确及时地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基层护林防火组织、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期内,一级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并对居民生活用火加强管理;二级、三级防火区禁止燎地边、上坟烧纸、点燃篝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在一级防火区,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核发生产性用火许可证;二级、三级防火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护林防火指挥所批准,核发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
第十四条 重点防火期内,凡领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的,必须在区、县、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所)的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
一.根据实际情况,开辟足够宽度的防火隔离带;
二.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三.选择三级风力以下的天气;
四.组织足够的扑火人员,并在用火前三天通知邻近的各基层防火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