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乙方每个约定结算月应按照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数量要求甲方送货 , 如未达到此数量 ,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并有权要求乙方于五日内付清所有货款 , 逾期 , 则每逾期一天按所欠货款总额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
十
二.纠纷解决方式:若合同发生纠纷 ,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 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其他约定事项:
1.约定钢材厂家为:马钢、沙钢、西城、南钢、永刚、中天、日照、苏钢、杭钢、山西长冶、江苏鸿泰、无锡雪浪等厂家 。
2.“约定结算月”:即从第一个结算日起至第二个结算日计一约定结算月;此后以此类推 。
3.每月日作为结算日 。
3.本合同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 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委托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甲方单位开户行:甲方单位开户行: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附件:甲、乙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 各委托代理人的单位证明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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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钢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购销、联营、串换、协作、开发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冶金料、废旧金属材料等金属材料(以下简称钢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钢材市场交易在国家的调控下 , 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市场交易要公开化、票据化、规范化、法制化 。组建钢材市场交易必须坚持管理者和经营者相分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物资局是市人民政府钢材市场的管理部门 , 统一管理全市的钢材市场 。日常工作由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 其职责为:审查经营条件、办理钢材外运证明手续 。
组织实施有关钢材市场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办法 , 统一管理钢材市场的各种图章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资格第五条 申请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 填写《吉林市钢材进场经营中申请登记表》 , 向物资部门提出申请 , 经审查同意并核发经营许可证 ,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 , 方可进场经营 。第六条 物资供应企业要严格按物资管理部门确定的分工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组织购销 。
工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 , 只能供应本系统企业使用的钢材 。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 , 可以批发零售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第七条 下列钢材必须在钢材市场内经营:
1.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
2.使用钢材的单位库存剩余的;
3.回收部门用废旧金属加工的;
4.进口购进的;
5.企业用自销产品串换的;
6.企业间互相调剂、串换的;
7.有关部门搞协作或补偿贸易购进的 。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八条 经营钢材都必须进入钢材市场进行交易 , 严禁场外交易 。
所有的交易活动都必须在市场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生产建设单位 , 需要销售其超储、积压及企业自行加工 , 进口串换等钢材时 , 必须报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 必须在钢材市场内销售 。第十条 生产企业按季度、品种、规格完成国、省、市指令性计划任务后自销钢材的也必须进入市场 。
第十一条 经营再生钢材回收的企业严禁从个人手中购买铁路、油田、供电、矿山、城市公用和军事设施上的专用钢材 。向个人收购非生产用钢材 , 严格执行专点收购和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承担计划供应任务的物资供应企业 ,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 , 不准擅自截留或转计划外销售 。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销售的必须经计委、物资管理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在交易大会上签订的钢材交易合同 , 必须由钢材市场统一签证 , 并经钢材市场审核加盖“吉林市钢材市场合同签证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物资经营企业要逐步推行对生产建设单位实行定时、定量、定品种的承保和承包配套供应钢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用短线品种搭配滞销品种;不得倒卖经营许可证、批件、订货合同、发票、提货单 , 不得从企业套购紧俏钢材转手倒卖 , 不得为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代定合同、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销售钢材必须有一定量的库存 , 必须有合法的进货凭证 , 严禁指控卖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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