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
5、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6、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
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
9、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
10、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
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
13、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
14、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
15、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
【前苏联拉沃契金飞机设计局的历史】16、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
17、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
18、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
19、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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