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的事例( 四 )


学生们贪凉,喜欢在河边玩耍,他们只知道河边凉爽,玩水很惬意,却不知道陌生水域很危险,随时都可能发生意外 。很多溺水事故发生,都和溺水当事人,防溺水知识薄弱有关 。不管是学校,还是家庭对于防溺水知识普及程度不够,没能引起溺水人群重视 。
当他们出现溺水情况后,也不知道该如何自救,这才酿成了悲剧 。二、家长没能尽好看管义务家长在孩子成长道路上,应该尽到看管义务 。尤其是寒暑假阶段,更应该告诫孩子,哪些危险事情不能够去做 。
暑假阶段远离河边,是最重要安全教育,远离陌生水域,就能够保障孩子生命安全,防止溺水事故发生 。家长可能会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孩子,但必要安全教育不可缺少 。家中也不能够缺少监护人,父母没有时间,可以委托爷爷奶奶,只要将孩子看在眼中,不让孩子消失时间太长,一切都还来得及 。
每一次溺水事故发生,我们都应该引起重视,将其讲给自己孩子听,并让孩子汲取教训,主动远离河边水域 。
溺水的案例

溺水的事例

文章插图
1外出旅游溺水身亡 旅行社判赔42万元儿子到外地旅游,不想竟踏上黄泉路 。痛失爱子的一对夫妇将旅行社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万余元 。
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42万元 。
去年7月15日,某研究所团委与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约定由后者组团前往浙江桐庐旅游 。7月17日17时许,旅游团乘竹筏经天目溪漂流至珍珠滩浴场 。旅行社导游事先征得旅游团的同意后,安排团员在该浴场游泳,并明确游泳票由导游统一向浴场购买 。22岁的团员张晨(化名)兴致勃勃下水游泳,不料很快溺水 。
工作人员将他救上岸,可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张晨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儿子死亡与旅游社疏忽管理有关 。协商无果后,张晨父母将大通之旅旅行社和经营开发珍珠滩浴场的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3万余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游乐场地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 。珍珠滩浴场属天然水域,在此处游泳的危险性比人造游泳池大 。两被告作为旅游公司和浴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具体明示浴场区域和下水地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遂做出判决 。22004年12月11日早上,兰考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151标段临河淤区内,发现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上午10点多现场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二十多岁的年青人,已溺水死亡 。经现场和其亲属辨认,死者:刘全,男,24岁,开封县杜良乡人,死者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152标段施工单位属开封第二黄河河务局) 。
在打捞刘全及车辆期间,兰考县公安局110指派有关人员出现场,要求解剖尸体,以便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其亲属不同意,公安机关未做解剖化验,其亲属将尸体运走后火化 。诉讼过程: 事隔半个月后,死者刘全的亲属以其子、妻、父、母四人的名誉一纸将该段(151)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 。其理由是:因该段施工人??兰考黄河河务局,在施工标段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刘全死亡的主要原因 。要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刘全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余元 。
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水政科、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全出事后的打捞现场照片显示该段安全警示标志完好,安全规章制度齐全,措施得力,不存在安全防范措施问题 。同时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刘全出事前是喝过酒的,有同桌吃饭时喝酒情况证人证言两份;其次又查阅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针对河道是否属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等资料,2005年2月份书写了答辩状 。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朱家军,律师黄显超参加庭审,开封河务局水政科领导带领开封河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水政人员参加旁听 。
庭审中,律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兰考黄河河务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辩论:第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志问题,当庭出示了打捞现场全图照片和施工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板面照片,并加以详细说明 。第二,兰考河务局代理人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并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我们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像公路管理那样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 。第三,兰考河务局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村料和证人到场作证 。第四,兰考河务局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