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无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设计 , 但提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且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也为诉的合并提供了法律支持 , [5]承认预备合并之诉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处分权要求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价值追求 。当前是信息网络传播纠纷多发时期 , 许多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以千计 , 通过预备合并诉讼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 也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追求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允许带有“或”字样的诉讼请求出现在起诉状当中 。
第三 , 采取预备合并诉讼能够保证裁判的结果统一 。预备诉讼的几个诉讼请求具有相互独立的情形 , 如果能够在同一案件进程中进行审理 , 可以保证案件的事实查明清楚 , 保证裁判结果的统一 。
因此 , 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 , 法院不宜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越权裁判 , 而需充分利用其释明权 , 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保证案件审理的程序合法 , 同时应鼓励当事人提起预备合并诉讼 , 以期实现案件裁判的公正及效率 。
另外 , 有观点认为 ,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 , 无论原告主张被告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 法院都应当全面审理 。对此观点 , 本文认为 , 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明确被告行为的性质;二是原告在起诉时仅仅主张被告构成直接侵权 , 被告抗辩主张其不构成直接侵权 , 则法院均应当通过释明的方式使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 , 法院应当告知原告 , 被告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直接侵权 , 而是构成间接侵权 , 要求原告明确采取前述预备合并的诉讼制度提出主张 , 而不宜在原告主张不尽明确甚至仅仅提出直接侵权主张而没有提出间接侵权主张的情况下 , 径行审理间接侵权问题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极端情况:原告仅主张被告构成直接侵权 , 被告抗辩认为其不构成直接侵权并主张其并无过错从而应当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法院在没有要求原告明确主张被告间接侵权 , 也没有就被告的间接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事实查明和法庭辩论的情况下 , 径行在判决中认定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具有过错 , 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 , 这种情况超越了正常的审理范围 , 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 , 即使按照上述观点进行所谓“全面审理” , 法院判决对于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应当是确定的 , 而不能由于原告主张具有层次上的预备性而对于被诉行为的性质作出不确定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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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怎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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