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 。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盗掘右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
2、客观要件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
3、主体要件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能否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因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
根据刑法的规定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分两种,一是“希望‘,又叫直接故意,一是”放任“,又称间接故意 。”过失“亦有两种,一为”过于自信“,一为”疏忽大意“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 。另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须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 。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指包括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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