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途; (四)出租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
(五)租金及其交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九)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就租赁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 。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申请鉴证或者公证,确认租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国家建设,租凭的荒山被征用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出租不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荒山,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租 。续租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同 。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所在区、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租赁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委员会制作仲裁裁决书 。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
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
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相关的手续我在此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在此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 。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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