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取有失公正是什么意思( 二 )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 。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 。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 。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 。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 。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 。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 。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 。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 。……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 。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 。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 。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 。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 。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 。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 。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 。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 。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 。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 。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 。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 。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 。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 。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
二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