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政策下 , 出售继承所得房产的个税 , 按照差额征收 。
2009年的时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78号文中已经明确规定 , 上述政策废止 , 按照以下方式计征个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 , 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 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注意其中关键的变化点:
“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这是新增扣除项 , 即征收个税的基数 , 由“全额征收”变为“差额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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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并未提及按照核定税率(1%)征收的意思 。但是 , 在实际操作中 ,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不具体提及 , 有兴趣自行查阅)明文规定:
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 , 再次转让该住房的 ,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 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 , 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 对其实行1%核定征收 。【3】现实问题以上介绍 , 是希望大家多了解一下关于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缴纳个税的规定是什么 , 避免额外增加交易成本 。
但是 , 在现实中 , 有可能会遇到一些七七八八的具体问题 。情况太多 , 无法穷举 。这里仅就三种比较常见的问题(说辞)作出一些提示 , 并给出个人的建议 。
1.原来父母买房时几万块钱 , 现在上百万 , 差额征收跟全额征收 , 没什么区别 。
这恐怕是很多人的声音 。
毕竟 , 现今能继承的房子多数都已经有了年头 , 老人当初得房的那个时候 , 房价还没涨起来 , 钱也“值钱” 。
这种情况没有办法 , 除非把这套房子变成“满五唯一” 。
如果能核定出当初父母的购房价格 , 这个差额个税是必缴的 。当然 , 几万块钱的20% , 怎么也有个几千 , 自我宽慰一下:能省点 , 毕竟还是好的 。
想不缴纳个税 , 要“满五唯一” 。满五 , 比较容易达到;怎么成为“唯一” , 这个要看自家情况 。例如 , 可以选择先处置名下其他房产;例如 , 发生继承的时候 , 把房子先继承给无房的继承人 , 等等 。
2.“我没听说过这个政策 , 你得按照全额20%缴纳个税” 。
这个说辞 , 主要来源于办理机构 。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形:以“没听说、没接到通知”等为由 , 告诉售房者错误的信息 。
要知道 , 现行政策已经颁布了十几年 , 如果还没有听说、没有落实 , 问题出在谁身上 , 很明显 。
所以 , 一旦出现这种说辞 , 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自己花钱为别人的错误买单 。
3.“我告诉你 , 这是遗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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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种说辞的 , 不少 。这种说辞 , 毫无依据 。
关于“遗产税” , 声音很久 , 但是没有任何正式颁布的政策、法规 , 有关部门已经多次澄清 。
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 , 继承本身 , 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的;继承的房子再出售 , 更不涉及到遗产税的问题——就算征收遗产税 , 也是在继承环节 。继承完了 , 哪还来的遗产税?
【4】结语虽然之前多次介绍过相关内容 , 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在问、在质疑 。所以 , 希望能够再次作出一个强调:了解一些政策 , 对于家庭权益、个人利益的保护保全 , 总归是有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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