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
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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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设领域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
工会应当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 。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 。
工资保证金属于用人单位所有,银行专户存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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