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查一部分发票,审查其购货单位、商品名称、销售单价、数量、金额与销货合同的一致性 。
(3)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客户产品计价是否合理,有无以高价或低价结算转移利润的问题 。
(4)重点审查分期收款销售、以旧换新、委托代销、售后回购、出口销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
2、主营业务收入计账正确性的审查
由于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数取决于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两个因素,应进一步审查销售数量与发货数量一致性,查明有无退货审查销售单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取得产品价格目录,抽查销售价格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且注意售给关联单位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高价或低价结算以转移利润的问题 。
注意:
(1)只计算主产品的营业收入,不计算联产品、副产品的营业收入
(2)只计算合格产品营业收入,不计算残次品营业收入
(3)只计算基准价部分收入,不计算附加价部分收入
(4)将营业收入列入往来账户长期挂账,不通过“营业收入”账户核算
(5)违背配比原则,只记收入、不转成本(高估利润)或少记、不记收入,只转成本(低估利润) 。
3、核实主营业务收入交易的截止期
方法:检查决算日前后一周或十天的有关收入记录,核对、比较有关的发票、运单以及收据,确认收入的截止期是否正确 。
审计中注意关键日期:发票开具日期、记账日期、发货日期(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这三个日期在同一会计期间则表明记录是正确的 。
(1)如果发货运单显示货物是在本报告期发运的,而相应的收入是在下一报告期计入的,就属于低估收入
(2)如果已计入本期的收入是“应收账款”账户的日期,而相应的产品出库单存根与运单或提货单日期在下一会计期间,表明是高估了收入 。
审查时可从明细账为起点追查决算日前后会计凭证,也可以从结算日前后销售发票为起点追查发运单和明细账,或者从发运单为起点追查销售发票和明细账 。
四、审查销售退回、折让及折扣
许多案例中,企业在第四季度记录大量销售,但年度结束后,接踵而来的是大量销售退回 。如果企业把退回的商品重新作为新商品销售,表明存在舞弊可能 。
1、销货退回的审查
(1)审查销售退回原因的合理性
(2)审查销售退回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同时冲减当期营业成本,增加库存产成品,发生的销售退回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16年新增)
通过“营业收入明细账”与退货凭证、退货入库凭证的核对,审查销售退回业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1)如果存在退货凭证,而在“营业收入明细账”中未予以记录,说明有可能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调高利润水平的问题(2)如果在“营业收入明细账”中有销售退回的记录,而无相关退货的原始凭证,则说明有可能存在隐匿营业收入、虚减利润、偷漏税金的问题 。
还应当注意审查期末及下期期初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的真实性 。有的企业为追求本期销售计划的完成,往往采用期末虚构销售,开出“空头发票”,下期期初再冲回的不当手法弄虚作假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认可的大额销售 。
2、销售折让与折扣的审查
(1)销售折让、折扣业务的真实性 。(手续)
(2)折让、折扣比例的合理性 。
(3)折让、折扣业务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按有关规定,发生销售折让、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 。审计人员应审查“营业收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以查明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
营业收入审计的实质性程序步骤的目的是什么【营业收入审计的概念】证实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营业收入审计的实质性程序步骤的目的是证实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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