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的解读( 二 )


(三)乘人之危并导致合同显示公平情形下的合同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一规定是整合《合同法》中有关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的内容,之所以合二为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最高院《民通意见》中对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中也包含了乘人之危的内容,比如要求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就与乘人之危的手段相近,均利用了对方的不利情境 。对于乘人之危并导致合同显示公平情形下合同撤销的更多问题,也可进一步参阅笔者拙文《合同撤销事由之“显失公平”的适用》,在此亦不再赘述 。
(四)一方或第三人胁迫情形下的合同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与欺诈的构成要件类似,也要求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一般是为了要挟对方实施胁迫方所要求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其次,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一般是通过将要发生的事实或者现实发生的危险胁迫对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合法的手段威胁对方并不构成胁迫 。比如,双方签订预约合同约定未来订立本约,但是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就以起诉对方威胁对方,最后双方订立本约,因为订立本约是受胁迫方的合同义务,相对方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合法手段,因此,不认定为这种行为构成胁迫 。
(五)赠与合同中的特殊撤销事由
除《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上述4种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外,合同编中也针对赠与合同这一特殊类型的合同撤销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不同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一经成立暨生效 。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因此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撤销赠与合同的时间点是“权利转移”而不是“交付” 。除此之外,该条第二款还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规定了限制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这是因为,这几类赠与合同要么是经过公证,表明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慎重的,如果允许任意撤销将违背诚信原则;要么就是具有公益慈善性质的捐赠,允许任意撤销将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也与赠与人的道义不符 。对此,我国《慈善法》第41条也有相同的规定,而且,除了这几种情形外,还规定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当事人,慈善组织有权要求捐赠人交付捐赠物,实质上也是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 。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包括三种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三种情形主要都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忘恩负义”的行为,与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并没有任意撤销权种的限制,因此,即便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存在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但是前提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会导致本人无法主张权利,因此赋予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
03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虽然从合同的客观状态描述来看,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都会导致合同消灭,但是二者在法律体系上存在很大的不同 。
首先,合同被撤销后影响的是合同效力,导致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是既溯及既往也向将来的撤销,主要是在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下进行规定 。而合同解除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导致合同向未来的终止,而不是自始否定合同的效力,主要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体系下进行规定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恢复原状(但是分批履行且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已履行的无需恢复原状) 。其次,从行使主体来看,广义上的合同撤销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同时也包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债权人撤销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而合同解除则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向向对方主张,第三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 。最后,从权利类型和行使规则来看,虽然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适用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行使;而合同解除权则通过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行使 。另外,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只有一年,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只有90天,最长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而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只有一年,且如果对方催告行使但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也导致解除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