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 ,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 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 , 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 ,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 ,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 , 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3条】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作出决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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