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六 )


第三,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证人出庭率低是影响事实的认定和法院裁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状况不仅影响到了证人证言的运用及采纳,更重要的是对我国当前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了形成了极大障碍 。如果证人不出庭,当事人不能当庭对证人进行发问和质证,更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对证人的证言展开充分的辩论 。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由于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对事实的辩论将会缺乏可靠的依据,甚至是无的放矢,公开审判的功能因此会大打折扣 。如果证人不能出庭,质证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 。从根本上说,证人出庭率低直接影响到审判的公开、公正 。证人不出庭,直接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得到质证,法官在庭外的调查难免会形成暗箱操作,甚至与当事人一方合作对付另一方当事人 。此外,还可能使各种伪证不能得到及时的揭露,从而不能切实保障司法程序与裁判的公正 。因此,《规则》第56条严格限定了《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并在第四部分质证的规则中对证人出庭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
第四,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由于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实际上是以证据为根据,诉讼中的事实都要靠证据来证明,但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在程序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时不可能使每一个被认定的事实都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完全一样,但民事纠纷又必须依法及时解决,法官不能因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不能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驳回原告的请求 。然而当事人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其真实性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够达到定案的依据,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有关证明要求证明标准的规则,以至于法官在实际的操作中所掌握的标准各不一样,这也无形之中给法官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规则》第73条引入了优势证据法则,要求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只有按照“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这就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如果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规律 。[5]
此外,《规则》的制定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领域,公正与效率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也应当及时终结,裁判时间不可遥遥无期,因为任何迟来的正义都可能构成非正义 。诉讼时间的拖延对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形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 。而按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断提出新证据,有些当事人将本应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故意留待二审甚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造成案件被发回重审,从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或者已审结的案件被推翻重审,这不仅造成了诉讼迟延,也是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对判决的既判力及司法的权威性更是致命伤 。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提出证据而在二审中提出证据,法院根据二审中提出的证据进行判决时可能使一审法院付出资源白白浪费 。同理,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中不提出证据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证据,将使一审、二审法院付出的资源被无端耗费 。因此,证据的提出如无时间的限制将根本违背诉讼效率的原则,所以《规则》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第179条“新的证据”进行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 。对于与举证时限关系密切的证据交换问题,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这也有利于庭前确定证据方法、确定事实争点,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
《规则》的制定之所以是十分及时的,一方面是因为该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完成了各地证据规则的全国统一 。无论是实体的公正还是程序的公正,都要求证据规则的统一性 。然而,自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仅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大都制订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而且一些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区县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有关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差异较大,有的甚至在同一省市内部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证据规则都不一致,从而极大地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 。此外,各地甚至各级法院分别制定不同的证据规则,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所以规则的制定至少在法院内部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规则》及时总结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全国各地已普遍展开,而各地都在探索试验,其做法各有不同,由于各级各地法院的做法又千差万别,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效果,造成了某些当事人对改革措施的怀疑与不信任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到现在,证据制度的完善已成为改革的瓶颈 。规则通过规范举证时限、质证、认证等制度,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