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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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