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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