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流通的形式有( 四 )


②融通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金而签发的票据 。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一方作为债权人签发票据,另一方则作为债务人予以承兑 。需要融资的一方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而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人以备清偿 。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 。
③银行票据,是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了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支票和银行券就其银行债务凭证的属性而言,也是银行票据 。
票据的主要形式有:期票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欠款的债务凭证 。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人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限 。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一次背书,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人向有偿付责任 。
汇票 。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开具,命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书 。它又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
本票 。以出票人本人为付款人的票据,一般为银行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人公司所签发 。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兑取现金 。票面载明受款人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面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 。
支票 。存款户向银行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上按一定金额付款的凭证 。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划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 。支票经过一定的手续如背书等,可以广泛地转让流通,具有信用货币的职能 。票据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经过票据行为才能真正建立 。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支票出票具体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为本身不会必然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义务 。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付款,仅仅一项代出票人付款的许可权,而非强制性义务 。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 。可见,支票的出票行为不能约束付款人 。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即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 。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义务,而汇票付款人则不受此约束 。
3、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无从确知 。可见,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票据权利,仅是一种期待权,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时,才变为现实权 。而为保付行为,并非付款人的义务,也非付款的必经程式,因此,收款人没有请求付款人为保付行为的权利 。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 。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