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退休年龄误工费支持吗( 二 )


退休老人有没有误工费的赔偿?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退休人员是否有误工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三、无业人员是否有资格得到误工费 无业人员、达到 退休年龄 的农民的误工费应当赔偿 。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第20条第3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 。也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无业人员,如家庭主妇虽然没有收入但他们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并且他们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在其遭受侵害而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时,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 。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四、误工费计算标准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 医疗事故 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 个人所得税 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 法医鉴定 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 法定节假日 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 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 。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 法规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 。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 赔偿金 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综上所述, 退休老人有没有误工费 呢?答案是肯定的,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同样有资格获取一定量的误工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相对应标准下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