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部队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
3.军人一方驻军证明、与随迁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 领取迁移证件 , 注销户口 。
工作时间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东港、凤城、宽甸
夏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30
冬季 上午08:30—11:30
【丹东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材料 丹东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材料是什么】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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