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温州瓯海区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新市民生活居住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瓯委办发〔2022〕52号)、《瓯海区关于推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24条举措》(瓯委改发〔2023〕9号)等文件要求,以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加快建设积分应用子场景建设,实现新市民转移更便捷、住房更安定、服务更优质、保障更有利,结合社会发展新形势需求,制定《瓯海区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贴名额和标准
1、积分购房补贴每年保障名额为100名,其中新市民积分100分以上的50名,每平方米补助260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80<积分分值≤100分的50名,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若当年100分以上补贴保障名额已满 , 可申请下一档购房补贴,由此产生的差额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直至全部名额申请完毕 。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每年保障名额为100名,每年9月向社会集中受理一次 , 每户每年兑付一次,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补贴期间为每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结束日期往前一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300元,累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

二、补贴范围
1、积分购房补贴:2023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市民购买瓯海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建部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与征收契税的认定标准相同 , 不包括人才房、安置性商品房等政策性购房) 。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瓯海行政区域范围内租赁房屋的,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子女)在瓯海无私有房产且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 。
三、申请条件
新市民申请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以户(家庭)为单位,如一户(家庭)多人在瓯的,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其中一人申请,多人积分不叠加计算,一年内不得同时享受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且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瓯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我区工作、居住均满 1 年以上(含),在瓯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以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公布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结束日期为准 。

(二)新市民申请积分购房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市民积分80分以上;
2.在我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在住建部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备案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三)新市民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温州瓯海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政策】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指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区无私有房产(包括期房);
2.申请人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且未在我区享受过其他各类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
(四)有以下情况人员不得申请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
1.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5年内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记录 。
四、申请时间
1.积分购房补贴为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预计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申请;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为一年集中受理一次,预计为每年8月下旬至9月初申请 。
(注:具体时间以此公众号届时公布为准)

五、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浙里新市民”应用瓯海专区,选择“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子场景进行自主申报或到居住地所属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六、申请材料
1.积分购房补贴:
(1)《瓯海区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申请表》 。
(2)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等)、户口簿 。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 。
(4)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新市民在瓯海区专门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投资者需提供) 。
(5)经网签并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 。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
(1)《瓯海区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
(2)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等)、户口簿 。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 。
(4)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新市民在瓯海区专门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投资者需提供) 。
(5)房屋租赁合同 。
七、名单公示
1.积分购房补贴在已符合积分要求的前提下,以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拟保障对象名单 。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中按照积分排名由高到低选出与申请年度计划保障名额相同数量的申请对象作为拟保障对象(如遇积分相同的,按《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
3.拟保障对象名单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请人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申请核查,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公示完毕后,最终保障名单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确认 。最终保障名单对象少于计划保障名额时,当年剩余名额收回 。
八、补贴发放
购房补贴一年内发放到位,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一次性发放,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将最终保障名单对象信息数据推送给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由“一键达”系统向保障对象发放补贴(注: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温州市市民卡银行账户,须确保已办理该卡且处于有效状态) 。
九、积分咨询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