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子”,真是一个血淋淋的词汇,背后隐藏着多少令人胆寒发指的罪恶和幼小的孤荒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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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薅子的原因我想应该还是出于供养的经济压力。所以大都发生在贫苦之家。宋代有征身丁钱,按家庭人口收取的苛捐杂税,显然是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二六也有所载:
访闻湖广等处州县……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甚伤风俗。
神宗绍兴年间的礼部尚书刘大中曾上疏奏言称:
浙东之民苦贫有不举子者……生女者例不举。人伦崩坏,实伤天理。
南宋名臣虞允文亦有悲悯之言:湖、处州……因苦乏生子不举,有伤风化,至惨至绝。
《塵史·惠政门》载: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
因为这种行为已近变态,按今时说法,实可按反人类罪论处。久之朝廷也无法容忍,连续颁布法令予以禁止。孝宗乾道二年十一月,大礼赦:可令逐路诸军,检举见行条法,令于县镇乡村晓谕,严行觉察,许人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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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宗绍熙五年九月,明堂赦: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仍仰监司严行觉察,毋致远戾。
徽宗政和二年七月,上有诏:委守令以禁戒之,联保户以督察之,仍委监司按察。如有违犯,重寘于法。
法令虽是明禁,奈何“乡野习以为常,人不知畏……不遵官禁而固守土风。”
直到高宗南渡,仍多次诏谕防禁薅子。之后孝宗、光宗、宁宗三朝也不断强调,足见此恶俗屡禁不止。
值得一提的是,北宋的著名政治家章得象、章惇;南宋的主战派人士胡寅皆是被人从“薅子”盆之中拯救而死里逃生的。其中的章得象得救经历还颇具传奇色彩。《孙公谈圃》记述:章郇公(得象),建州人,生时家妪将不举。凡灭烛而复明者三……家人惧甚,遂收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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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杀婴的史料甚多,大约到宁宗朝之后,渐渐少见于文献,但是其原因并非恶弊得以革除,而是战乱致使载籍残失,更或者是朝廷州府眼见法令如同空文,转而放任随流,不闻不问。更不知有多少嗷嗷小儿惨遭毒手,能像章得象那样幸运的只是少之又少,沧海遗珠。
现代研究一直认为,宋代时期文化空前兴盛,城市化程度日益加深,庞大的社会文化族群将儒学的忠孝礼仪层层渗透至乡村田间。民风之开化甚至还超过之后的明清两代。然而就在这样的景况下,竟然还广泛普遍地发生残杀小儿的变态丑行,全不顾骨肉亲情,人伦天理。
作者:文山樵人 校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资料:《宋会要?刑法二》《宋史》《道山清话》《宋会要?食货一二》《塵史?惠政门》《塵史?风俗门》《孙公谈圃》《齐东野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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