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朋友圈保险产品营销乱象几时休?四部门联合发文( 七 )

“在推动立法时应当注意对保险广告进行分类监管 , 可以分为财险、寿险和健康险三类分别制定监管标准 。 同时 , 关于保险广告的内容、形式、信息披露方式、特定条款的用词、统计资料的使用、贬低他人的声明、保险公司的状况声明、特别要约等情况均要详细规定 。 ”郑宁说 。

张星水认为 , 在转发涉及保险产品信息的时候 , 一定要从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进行转载 。 涉及保险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 , 一定要以保险公司官方信息为准 , 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 。 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 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管理培训教育 , 提高法律意识 , 不能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 , 监管部门建立针对互联网发布传播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 尽可能及时主动发现保险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 , 及时查处 ,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赵占领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