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1983年,妇女拿传家宝去鉴定却被没收,含冤告状29年,法院( 三 )


2003年10月26日 , 晋州市初级法院接到了刘翠钗的诉状 , 诉状中刘翠钗写到:
“1983年11月11日 , 我拿着我的白石药具一件和黑色陶钵一件委托高英民鉴定 , 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 , 鉴定一直未果 。 待到我向高英民索要时 , 他却说被晋州市文体局要走了 , 而该局也是一样 , 以各种理由搪塞我 , 拒不归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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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刘翠钗希望第一被告高英民能够支付自己三千元的补偿金 , 第二被告晋州市文物局能够及时归还两件文物 。
基于以上诉状 , 法院方面也是大致了解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不过由于晋州市文物局和初级法院属于平级 , 他们不好对平级且同市的单位进行审理 , 于是他们只得将情况汇报给石家庄中级法院 , 希望上级能够判定 。
石家庄中级法院得知此情况后十分重视 , 当即将此案交给了辛集市初级法院 , 并于2004年正式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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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法院
四、案情跌宕起伏
开庭当天 , 原告被告皆出席现场 , 可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 , 高英民的一席话却直接将原本一边倒的舆论反转了 。
高英民表示 , 一切和刘翠钗说的不同 , 在他看来那两件文物根本不是刘家的传家宝 , 而是当年北张里村唐代古墓中的出土文物!所以说 , 刘翠钗不仅没有任何权利申诉 , 追究下来她才应该成为被告 。
说罢随即高英民又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 他表示据文管所的文件显示 ,
就在1983年11月10日下午 , 北张里村刚刚发现一座唐代古墓 , 而根据来访登记表可见 , 刘翠钗前往文管所鉴定的时间是在11日下午 , 仅仅相隔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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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古墓
【爱历史】1983年,妇女拿传家宝去鉴定却被没收,含冤告状29年,法院】这么短的时间 , 刘翠钗家就出现了两件传家宝 , 这未免太过巧合了吧?
不仅如此 , 接下来高英民还表示 , 据他当时观察这两件文物上还依稀存有泥土 , 像极了刚刚从古墓中盗掘出来的 。
听闻高英民的话后 , 在场之人无不发出了“原来如此”的叹息 , 因为如果真的像高英民所说 , 那刘翠钗一家的性质就十分恶劣了 , 可情况真的如此吗?
这个尚未可知 , 刘翠钗吃了没文化的亏只知道喊冤 , 因此这起案件也只好暂时休庭 , 直到2005年1月26日才再度开庭审理 。
这次在法庭上 , 由于做出了充足的准备 , 刘翠钗就显得没那么被动了 , 正在双方律师针对文物究竟是传家宝还是出土文物争论不休之际 ,
她直接就拿出了一个关键的证据 , 那就是当年自己爷爷购买这两件文物的协议 。
这张民国二十七年的字据虽然已经泛黄 , 但上面的内容却十分清晰 , 所以法院方面最终也是采纳了刘翠钗的说法 , 认定了这是刘家的传家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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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制药碾
对此 , 高英民直接拿出了一系列证据 , 他表示就是刘翠钗自愿上交的 , 这里有她当时捐献的档案 , 以及相关单位对她的奖励凭证 。
听到此处 , 刘翠钗疑惑极了 , 她根本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签署档案了 , 但是那些奖励她还是记得的 。
刘翠钗称当年确实有一笔奖金给到了自己 , 可她知道那是“封口费” , 所以直接就当众捐给了大队团支部一分钱都没拿 。
这种情况显然是有利于刘翠钗的 , 毕竟东西是她的 , 只要她一口咬定没捐过 , 那法院就必然会判她胜诉 。
然而就在这时 , 高英民方辩护律师的一番话却再度扭转了局势 , 他表示1983年刘翠钗“捐献文物” , 直到2003年才选择上诉 , 这期间隔了二十年 , 早就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两年诉讼期限 , 所以就算有什么证据 , 她的主张也是无效的 。
该律师说得的确属实 , 一旦超过了诉讼期限 , 那么这类纠纷就会无效 。
所以在得知这一情况后 , 辛集市初级法院于2005年2月2日 , 做出了判刘翠钗败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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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罚刘翠钗自然无法接受 , 毕竟这是祖辈传下来的传家宝 , 更是价值数百万的一笔财富 。
于是就在当年6月28日 , 刘翠钗便再度提出了上诉 , 要求晋州市文物局归还文物 。
刘翠钗的再度上诉当即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 这起“民告官”的离奇案件也让百姓们众说纷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