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协会用商标牟利?招牌带潼关店主不应被割韭菜( 四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对集体商标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 “确保该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集体商标标识 , 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集体商标 。”
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
刘凯指出 , “加盟在商业领域是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 , 作为加盟商的身份是没有地域限制的 , 但是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 首先必须是集体成员 , 而后才能根据集体制定的管理规则使用该商标 。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脱离地域限制 , 任何地方的商户都能通过加盟成为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实际使用人 , 这就超出了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范围了 , 也有违地理标志商标制度设计的初心 。”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彬也认为 , “经营主体通过地理商标进行其个人的商业拓展 , 违背了地理标识立法的宗旨 。”
姚克枫认为 , “地理商标作为注册商标属于集体商标 , 也应该有权利边界 , 且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 。地理商标不仅要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地域来源 , 防止别人混淆的作用 , 还具有社会属性 , 如果将这种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的商标授权行为 , 变成收取高昂地方保护费的方式 , 成为一种商业垄断行为 , 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初衷 。
本期资深编辑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