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婚前婚后丨婚姻法百坑系列:离婚案件中
作者简介:关元朝律师 ,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 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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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案件庭审中 , 主审法官都会问及原、被告同样的一个问题 , 即“双方是否已经分居?双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
很多人认为 , 这样的问题仅仅只是为了调查双方是否存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 若在庭审过程中 , 经法庭调查双方确实符合该情形的 , 即便被告方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 也能认定为双方确实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 , 予以判决离婚 。 若双方都同意离婚或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 , 这样的问题只是流于形式 , 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
诚然 , 有这种观点的人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 。 看似很简单 , 其实不然 , 调查“分居时间” , 这不仅仅影响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 更有可能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导致损失惨重 。
为什么“分居时间”的这一节点也会影响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呢?看看下面两个真实案例就会知道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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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说错一句话 , 导致损失几千万元
男、女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 , 婚后双方像平常的夫妻一样 , 努力经营他们的婚姻 , 创立属于他们的事业 。
他们分工很明确 , 男方创立自己的外贸公司 , 从事外贸生意 。 而女方利用家庭的资金 , 趁着当时广州房地产的黄金时期 , 成为了炒房一族 。
经过数年的奋斗 , 双方在广州核心地段购置了5套房产 , 也有多家持股的公司 , 日子过得非常滋润 。
遗憾的是 , 双方长期忙于事业 , 一直没有生育小孩 。 后来等到双方想到要孩子的时候 , 却无论如何也没有怀上 。 尽管表面和谐 , 但已成为双方心里面的一根刺 。
2010年 , 男方有了婚外情 , 而女方一直被蒙在鼓里 。 为了让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 男方没有马上提出离婚 , 而是开始慢慢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到了2012年 , 男方已经把其名下持有公司的股权 , 大部分出售转让给案外人 。 2013年开始 , 男方便以生意周转为由 , 唆使女方陆续出售其名下的3套房产 , 所得房款均被男方用于“公司经营” 。
后来到了2015年 , 由于剩余两套房子有按揭贷款 , 且女方开始没有收入 , 女方便未经男方的同意 , 出售了一套房子(该房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 , 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
后来到了2017年 , 而这时候男方刚好完成了其“大计” , 便向法院起诉女方离婚 , 此时女方才如梦初醒 , 尽管知道了男方有婚外情 , 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据予以证实 。
在离婚诉讼中 , 女方要求分割男方2011至2012年出售公司股权所得的资金 , 2013年女方出售三套房子后转给男方的房款 。 男方要求分割女方于2015年出售房子的房款 。
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 , 法官提问“双方何时感情出现问题 , 何时开始分居”?
此时 , 女方及女方委托的代理律师均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带来的法律后果 , 便不假思索地说“男方从2014年开始便经常不回家 , 双方争吵较多 , 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后来 , 经过数次庭审 , 最终判决下来 。 法院认为 , 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 , 原被告均表示双方从2014年开始双方产生较多矛盾 , 可认定夫妻感情从那时开始破裂 , 且被告(女方)对原告(男方)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知情 , 并愿意出售其名下三套房产用于生意周转 , 这表明原告(男方)并没有隐瞒的恶意 。 因此 , 对于被告(女方)要求分割出售股权所得资金及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 但双方在2014年感情破裂后 , 被告(女方)确认未经原告(男方)同意的情况下 , 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 , 在本案庭审中经本院多次释明被告(女方)均不愿意提供该资金去向 , 应认定为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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