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检察】保险公司能否免赔,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 )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 , 需对格式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醒目的标识 , 以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或在首部或尾部设置“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投保人声明栏目等 。 本案中 , B保险公司已将免责条款以黑体加粗 , 且“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人盖章 , 投保声明处载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 可认定B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 该免责条款依法有效 。
综上 , 代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营运货车的从业资格 , 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约定 , 该部分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