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途人工智能时代:AI“创作”的著作权归属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 目前人类利用AI技术生成一系列作品 , 但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引起了人们的讨论 。 在我们现阶段所处的弱AI时代 , 这个归属很容易辨识出来 , 是属于AI技术的开发者所有 。 我们把利用AI技术生成的作品 , 称之为AI生成物 , 由于目前AI技术实质是自然人的智力成果 , 因此其生成物的著作权理应归AI技术所有者所有 。 但是 , 当进入强AI时代 , 人工智能可以开始进行“创作” , 那么著作权归属应归谁所有?此时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创作是否只适用于自然人 , 创作是否也适用于人工智能?著作权法能否适用于人工智能?我们将在下面继续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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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AI时代:人工智能生成物
目前我们虽然身处弱AI时代 , 但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早已走进我们的生活 。 微软小冰通过学习二十世纪初以来五百多位诗人的现代诗后 , 模拟人的创作过程 , 出版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 。 法国艺术团体Obvious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画作《埃德蒙·贝拉米肖像》参与拍卖 , 更是拍得了三百万人民币的高价 。 这一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的进步是令人瞩目的 , 可问题也随之而来 。 当前 , 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能享有著作权 , 该著作权又该属于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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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复制传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的文章 , 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 以腾讯公司胜诉结案 。 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开发的写稿机器人 , 能够根据算法第一时间自动生成稿件 , 在一分钟之内便可以将重要的资讯和解读送达用户 。 2018年8月20日 , Dreamwriter完成并发表了《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一文 , 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复制该文 , 并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公开传播遂遭到腾讯公司起诉其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 。 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肯定了该文的独创性 , 认为该文系原告公司团队及人员在原告公司主持下完成的特殊职务作品 , 应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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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 ,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即构成作品的要素需为: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 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 。 一般认为 , 满足上述3个条件即可构成作品 。 人工智能的生成物 , 如上述案例中写稿机器人发表的文章 , 虽经人工智能生成 , 但其生成无疑是一方面依赖腾讯公司的物质条件支持 , 另一方面依赖团队工作人员独立创作编码、设置等等一系列智力活动产生的结果 , 而Dreamwriter这一写稿机器人不过是充当了辅助工具的角色 , 凭借人类提供的物质和智力支持基础输出了文字结果 。 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无疑符合作品的要求 , 但简单的认为是人工智能的作品显然并不合适 , 其本质还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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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的归属 , 在著作权法中属于作者 , 而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 , 或是主持 , 为表达其意志 , 并由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对于人工智能 , 在目前社会 , 其并非权利主体 , 且从前文分析其活动的本质而言 , 也无法达到认定其为作者的要求 。 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为人类创作活动中的一个环节 , 其生成文章的著作权还应认定为该人工智能的创造人或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