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服装商注册“广场舞”商标,别人不能再卖“广场舞服装”?

服装商注册了“广场舞”商标后 , 认为百度、淘宝在竞价排名中推广“广场舞服装”属于侵权行为 , 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用该关键词 , 并赔偿合理开支3.4万元 。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 , 平台使用该词是为了描述商品的特点 , 不会致消费者产生商标误认 , 采访人员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 , 该案经两级法院判决已生效 , 服装商的全部诉请均被驳回 。
注册商标服装商注册“广场舞”商标,别人不能再卖“广场舞服装”?
文章插图
深圳市南山区和言顺服装行(简称和言顺服装行)拥有两枚“广场舞SQUARE DANCE”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 , 两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T恤衫、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 。
和言顺服装行表示 , 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广场舞服装”后 , 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以“广场舞服装”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的链接 , 其中首要链接网址为淘宝网 。
和言顺服装行认为百度、淘宝两公司通过关键词搜索和商业推广竞价排名 , 在获得巨大利益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且在收到律师函后明知存在侵权行为仍未彻底删除相关链接 , 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权 。
于是 , 和言顺服装行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 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广场舞”作为百度搜索中的推广关键词 , 并赔偿其合理开支3.4万元 。
但两被告表示 , 广场舞一词属于通用词汇 , 涉案商标因具有特定造型及美术字体组合 , 在此范围内可以予以保护 。 而“广场舞服装”则是用以说明商品的用途和特点 , 不是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 , 消费者点击链接进入店铺后 , 商家均标注有自己的标识 , 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的使用 , 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如果使用行为虽然使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 , 但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 , 而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 , 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 则是正当性使用 ,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种使用行为 。
根据在案证据 , 法院认为 , 广场舞一词作为以健身为目的的在广场中进行的舞蹈的名称 , 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 , 网站用该词是为了描述衣服特点 。 而涉案商标本身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 消费者在看到“广场舞服装”时 , 其理解较大可能是跳广场舞的服装 , 而非广场舞品牌的服装 , 不会产生误认 。 综合全案证据 ,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