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老赖”被限制消费后 称身份信息被冒用申请解除被驳
限制消费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老赖” ,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 现实生活中 , 人们对法院的限制消费制度有所耳闻 , 但缺乏全面了解 , 甚至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误区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9月23日获悉 , 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 , 提示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 , 担任需谨慎 。
【失信被执行人|“老赖”被限制消费后 称身份信息被冒用申请解除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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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系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据了解 ,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 , 二中院审结涉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异议共29件 , 其中驳回8件 , 撤回11件 , 支持10件 , 分别占比27.6%、37.9%和34.5% 。 上述执行异议案件中 , 被执行人均涉及单位 , 提出异议的主体除一件为申请执行人以外 , 其余案件的异议人均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 。
二中院在执行广东某银行与某影视公司一案过程中 , 发布限制消费令 , 对某影视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曹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其后 , 曹某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 , 并非某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向执行实施部门申请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 。 执行实施部门未予准许 , 曹某提起执行异议 。
法院经审查 ,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 , 曹某确系某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法院据此对曹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 若曹某认为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导致其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 并据此驳回曹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
法官认为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 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应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 异议人主张工商登记信息有误 , 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纠正 。
法官释法:失信不等于限高
法官表示 , 通俗地讲 , 普通的一个执行案件 , 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这里面的立法本意也比较简单: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偿还执行案件的债务 , 无论是主观上不想偿还 , 还是客观上不能偿还 , 都不应该进行高消费或者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
因此 , 适用该措施的门槛较低 , 立法的本意也是通过间接的限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相对而言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较为严苛 , 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还需要同时符合法律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比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意是对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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