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被网剧“曝光”,法院:制作方构成侵害隐私权( 二 )


主观过错
根据在案证据 , 第一 , 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 , 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 。 虽然A公司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 , 属于有权使用 , 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 , 黄某亦不予认可 , 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
第二 , 即便如A公司所言 , 制作方作为专业的影视剧制作单位 , 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断一部影视剧从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 , 然而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 , A公司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 。
第三 , 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 , 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 , 以降低侵权风险 , 结合本案案情 , 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 , 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 。 基于以上分析 , 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 , 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 , 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 , 主观上存在过错 。
综上 , 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 , 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 , 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 , 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 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

一审判决结果【手机号码被网剧“曝光”,法院:制作方构成侵害隐私权】

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 ,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 在立法导向和法律实施层面均呈现强化保护的趋势 。 在此背景下影视剧制作行业有必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 , 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 , 遵循安全且必要的原则 , 避免因为行为不当 , 造成对他们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 。
本案被告作为制片方 , 希望在艺术创作过程中为观众呈现完美的艺术效果是可以理解的 , 但选择恰当的艺术表达方式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才是艺术表达的应有之意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