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浅谈清朝财产继承制度及其当代启示( 二 )


2.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 即按照当时清朝的律法 , 以诸子均分的方式向下分配财产 , 无论身份高低贵贱、嫡庶长幼 , 均可以公平的享有一部分家族财产 。 并且 , 律法中还规定 , 如果儿子去世 , 其后代同样可以代为继承 , 即与自己父亲的哥哥弟弟共同继承家族财产 。
【爱历史】浅谈清朝财产继承制度及其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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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 , 诸子均分制之所以能够延续数千年 , 其中一项主要原因便在于这项继承方式遵循了儒家学说中的公平思想 。 但是 , 这项看似公平的分配制度 , 实际上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 , 即绝对公平的分配会导致资源本身的日益零碎化 , 一个庞大的家族 , 经由几代人的平均分配 , 很可能就会最终变成普通的平民 。
2.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历史 , 最早可以追溯至距今数千年的古希腊时期 。 在中国古代社会 , 由于宗祧制度的影响 , 遗嘱继承虽然存在 , 但除了宋朝时期 , 其他朝代均未将其写入本朝律法当中 。
可是 , 法律当中没有写入遗嘱制度 , 并不代表遗嘱在民间不具备法律效力 。 在清代《徐公谳词》及《历朝折狱纂要》当中 , 都曾提过立遗嘱 , 并最终让当地官府按遗嘱帮忙分配财富的案例 。 由此可见 , 清朝时期法定继承虽为主流 , 但遗嘱继承仍然广泛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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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判清朝财产继承制度
1、清朝财产继承制中优秀的部分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历史 , 绝大多数封建王朝均由中原地区的汉族建立 , 可清政府却是源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 , 民族矛盾成为威胁其长久统治的主要矛盾 。 清朝统治者面对国内时有发生的民族起义运动 , 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弱化民族概念 , 提升各民族之间的国家认同感 , 这一点在财产继承制中便有所体现 。
例如 , 关外时期的满族社会 , 男性往往处于群体主导地位 , 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低 。 家族财产的分配 , 由家主在世时分给自己的后代 , 至于谁多谁少完全凭自己的喜好 。 除此之外 , 等到家主年老以后 , 财产将完全归由家中的幼子继承 , 并没有中原地区嫡长子继承、诸子继承制等概念 。
满人入关以后 , 服侍皇太极的汉人臣子宁完我提议道:“参汉酌金 , 用心筹思 , 就今日规模 , 立个《金典》出来 。 ”即模仿当年金朝效仿宋朝制定《金典》那样 , 入主中原以后同样结合汉人的传统习俗 , 制定一个有助于维护统治的清朝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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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极因病离世后 , 继承皇太极遗志的多尔衮下令称:“详译明律 , 参以国制 。 ”即按照明代律法修订清律 。 在财产继承方面 , 清代律法大量沿袭了以往明法典中的内容 , 最终使得这部新修的法典在汉人社会中广为传播 , 满人也因此得以知晓了何为诸子均分、宗祧继承等中原制度 。
由此可见 , 清朝统治者在入入主中原以后 , 不仅极为重视法制建设 , 且在编纂法典时充分考虑到汉民族的传统宗族习惯 , 从政策上推动了汉人、旗人之间的互通有无 。 在此之后历经数百年的发展 , 满汉家庭已经在民间变得极为常见 ,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清朝建立初时民间激烈的民族矛盾 。
2、清朝财产继承制度中的局限
清朝财产继承制度的主要局限 , 体现在男女地位的社会不平等上 。 纵使上面提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 家中女子可以继承家族的财产 , 但相较于以往的多个朝代 , 清朝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力已经是遭到了较大程度上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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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历史】浅谈清朝财产继承制度及其当代启示】秦汉时期 , 家中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妻子、第三顺位继承人为子女 。 女儿只要能成为社会上的“女户” , 便可以与兄弟一同享有财产的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