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2020年二季度和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初步核算结果

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方法 , 我国2020年二季度和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初步核算主要结果如下:
国家统计局|2020年二季度和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初步核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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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核算结果详见国家统计局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 。
附件:
中国GDP季度核算说明
1.季度GDP核算概述
1.1基本概念
GDP是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 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 , 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 , 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 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 。 生产法是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中 , 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 , 得到增加值的一种方法 。 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 将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相加 , 得到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 。 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形成收入的角度 , 对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 。 按照这种计算方法 , 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 。 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 国民经济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 。 支出法是从生产活动成果最终使用的角度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一种方法 。 最终使用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 。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季度GDP是以生产法为基础核算的结果 。
1.2核算范围
1.2.1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 , 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第二 , 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 , 生产者为了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性生产 , 但不包括住户部门所从事的类似的活动;第四 , 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 , 以及雇佣有酬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的自给性生产 。 生产范围不包括没有报酬的家庭和个人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 , 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等 。
1.2.2生产活动主体范围
GDP生产活动主体范围包括了中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 。 本报告中的季度GDP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的全国数据 , 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
1.3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 , 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 , 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 , 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
1.4核算频率
核算频率为季度 。 中国从1992年1季度开始到2015年2季度 , 采用累计核算方式核算季度GDP , 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 , 1-2季度 , 1-3季度和1-4季度的GDP数据 , 1-4季度GDP初步核算即为年度GDP初步核算 。 从2015年3季度开始改为分季核算方式 , 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 , 2季度 , 3季度和4季度的GDP数据 , 累计数据通过当季数据相加得到 。
从2011年1季度开始 , 国家统计局正式对外发布各季GDP环比增长速度 。
1.5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 目前 , 中国GDP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要求进行测算的 , 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国民账户体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