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务院令!违者追责,9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务院令!违者追责,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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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优化营商环境 , 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该条例明确规定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 , 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
《条例》共29条 ,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 , 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 《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 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同时 , 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 ,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 , 防范账款拖欠 。 《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 。 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 。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 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 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 , 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
垫资施工屡禁不止 各方观点分歧较大
垫资施工 , 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 。 目前 , 我国的垫资施工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全额垫资施工 , 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 , 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 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是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 , 造成部分垫资施工;三是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 , 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 , 造成部分垫资施工;四是约定按照工程进度付款 , 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 , 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 , 等等 。
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 , 建筑业界及法律界有较大的分歧 , 支持者的观点是 , 垫资施工屡禁不止 , 充分说明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 并且也符合国际惯例 , 应当从立法层面给予肯定 。 反对者则认为 , 垫资施工是导致建筑行业工程拖欠款、农民工工资拖欠款等众多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 , 垫资施工扰乱了市场秩序 , 应当大力禁止 。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法律架构下 , 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 每个阶段都呈现出相应的法律特征 。
以时间进行划分 , 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前 , 可称之为“绝对无效论阶段” , 主要依据就是《通知》规定 , “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 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
《通知》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就垫资问题联合下发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 除了明令禁止垫资施工 , 还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 这一阶段 , 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有1983年8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6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以及1998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法 , 但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均未涉及 。
这一阶段 , 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主要观点 , 可从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得到充分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