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狗咬人,人摔狗,冤冤相报何时了?
又是一条与狗有关的热点新闻 。
事情发生在深圳市龙华区 , 事情起因是一名女孩在走出电梯时 , 被宠物犬咬伤 。 事后 , 涉事双方家庭协商赔偿和后续事宜 , 并达成一致协议 。
但不曾想 , 事后双方家庭再起纠纷 , 女孩的家长张先生因不满犬主陈小姐的行为上门理论并产生争执 , 其间小狗受到张先生摔打后死亡 。 据陈小姐称 , 其家人也在争执中受伤 。
梳理事件 , 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第一:女孩被狗咬伤 , 是否承担过错?
电梯内的公共视频显示 , 陈女士父母带狗进入电梯后 , 两个小女孩也一同进入 , 其中一个女孩上前主动抚摸陈女士母亲抱着的小狗 , 此时由陈女士父亲用绳牵着的另一只小狗出现向女孩冲撞的动作 , 但被拉开 , 后续女孩多次抚摸小狗 。
狗主陈小姐在发给女孩家长张先生的消息中表示 , “你女儿进电梯不到10秒 , 就主动碰触我另一只小狗 , 由于狗只自身防范意识很强 , 感到同伴受到伤害时也会存在一定警惕性 。 ”
因此 , 她建议张先生 , “好好教导小朋友 , 如何正当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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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这句话惹怒了张先生 , 导致了后续事件的发生 。
那么 , 是否因为女孩多次抚摸小狗 , 才被咬伤呢?
因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这一点 , 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查明 。
不过《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 携犬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
你认为小女孩是否应当承担过错?承担不承担不了解情况 , 不发表看法提交
第二点:张先生是否被狗咬伤 , 而将狗摔死?
据陈小姐称 , 9月1日晚 , 她母亲刚把门打开一条缝隙 , 张先生就推门而入 。 小狗被对方拖到电梯口前数次摔打 , 直到失去知觉 。 最终 , 小狗被送往宠物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
而张先生称 , 9月1日当晚 , 他前往陈女士家中理论时 , 被狗咬伤大拇指和中指 。 “生气之下就把狗拖在地上摔了几下” 。而对于陈女士指出的冲入家门、抢夺狗并将其摔死的说法 , 他予以了否认 。
如果张先生是先遭到狗的攻击 , 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将狗摔死 , 则他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 一般不用负民事责任 , 除非超过必要限度或采取措施不当 。
但如果张先生没有遭到小狗的攻击 , 而将狗摔死 , 则算侵犯狗主人的财产权 。 如果狗的价值不到五千元 , 属于治安案件 , 如果狗的价值超过了五千元 , 则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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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父母身上被擦伤
如果按照陈小姐所说 , 张先生在这一过程中 , 将陈小姐的父母推倒 , 导致他们受伤 , 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
所幸这部分争议 , 只要警方进行相关的伤情鉴定即可解决 。
你如何看待女孩家长的行为?孩子被咬伤 , 可以理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 这么做太过激等待警方通报再表明观点提交
涉狗案件接连发生 , 这已经不是养狗话题第一次出现在新闻热搜中了 。 就在前不久 , 8月17日 , 广东佛山杏坛镇政府通报 , 12岁女孩罗某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 , 狗只挣脱约束 , 飞舞的狗绳将一名88岁的老太麦某绊倒 , 致其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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