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战敏律师| 父母能否获得赔偿?,孕妇遇车祸胎儿早产死亡

【任战敏律师| 父母能否获得赔偿?,孕妇遇车祸胎儿早产死亡】_本文原题为:孕妇遇车祸胎儿早产死亡父母能否获得赔偿?
山东的李女士在医院生产下一个婴儿 , 可出生后的婴儿与一般的婴儿不一样 , 还未成形 。 经过医生诊断后得出结论:该婴儿为早产儿、极低体重儿、未成型儿 , 属于早产高危儿 , 其自身机能发育不全 , 死亡率极高 。 医生诊断一出 , 李女士全家都陷入担忧 , 随后 , 早产儿抢救无效死亡 。 李女士一家在悲痛之余 , 随即将出租车司机林先生了告上法庭 。
原来 , 在四天前 , 李女士的丈夫赵先生骑着电动车带李女士去产检路上与林先生驾驶的出租车相撞 , 导致赵先生和在电动车后座的李女士受伤, 。 交通事故发生后 , 李女士被送往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 , 于第4天分娩产下一男婴 。 男婴出生后即在医院接受治疗 , 并在出生3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 而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 , 林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 , 李女士的胎儿早产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因此 , 李女士一家要求林先生赔偿新生儿死亡的各项损失 。 那么 , 孕妇遭遇车祸 , 胎儿早产死亡 , 父母能否获得胎儿的死亡赔偿?
任战敏律师| 父母能否获得赔偿?,孕妇遇车祸胎儿早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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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 ,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 承担民事义务 。 ”可见 , 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 , 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 , 且出生时为活体 , 即具有生命能力 。 虽然胎儿出生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天 , 但胎儿却因为此次事故导致早产 , 加之 , 其出生时是活体 , 则在出生至死亡期间依法应享有民事权利 , 属于民事权利主体 , 故交通事故责任人林先生应对胎儿的早产死亡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
其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规定之一 , 对于造成死亡的 , 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 如果没有发生这次交通事故 , 那么胎儿很大程度上是能自然分娩下来的 , 但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李女士腹中尚未足月的胎儿早产 , 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 这给作为胎儿父母的李女士及其丈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 故对胎儿家人可以向林先生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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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不是所有孕妇腹中的胎儿在遭遇车祸后死亡 , 父母都能获得赔偿 , 如果胎儿因事故胎死腹中 , 其出生时为死体 , 则不享有民事权利 , 不属于民事权利主体 , 不能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