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涉及哪些法规调整?卫健委回应( 二 )

4月1日 ,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 , 介绍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步工作情况 , 并回答采访人员提问 。 图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出席发布会 。 中新社采访人员 杨可佳 摄

王贺胜称 , 一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 。 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 , 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 , 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 , 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

二是增加列管品种 。 启动法定列管程序 , 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 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

三是制定配套规定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