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无期徒刑!70后,公司企业法人,虚开发票被抓!( 二 )

案件主要经过: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间 , 被告人陈x华与潘某1(已判刑)事先商量 , 经人介绍 , 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 通过温岭市振xx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1 , 以下简称振x公司)和温岭市金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xx , 以下简称金某公司) , 支付贴点取得天津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天津津xx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 , 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 , 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 。 上述539份份发票已抵扣 ,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82819153.76元 。 被告人陈x华负责管理资金账户 , 以完成资金的虚转等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陈x华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