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乱象:与“护士给病人做B超”伴行的,还有外科医生做B超( 三 )
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意见书》 , 结论为医方体检中心的漏诊行为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 , 可能与患者预后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其参与度为轻微责任 。 目前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 法院认为 , 天津市医学会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 对本案纠纷进行的相关鉴定 , 本院予以认可 。 根据该鉴定结论 , 被告的漏诊行为与原告的预后有一定因果关系 , 参与度为轻微责任 , 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考虑其过错程度 , 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判决被告天津市XX医院(XX医科大学XX医院)赔偿原告戴某医疗费3072.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00元、护理费229.7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9871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1050元 。 二审维持原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 原告出于对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的信赖于20年来间断在被告体检中心进行常规体检 , 检查结果显示甲状腺均未见异常 。 体检中心的漏诊行为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 。 值得一提的是 , 健康查体中 , 甲状腺以B超为主要检查手段 , 体检医生为外科医生 , 医方的体检中心外科医生是否具备体检资质 , 法院未予评价 , 而是建议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 。 体检的目的就是为了早预防早发现肿瘤从而减少肿瘤对身体的损害 。 如果说常规体检未查出甲状腺疾病情有可原 , 但甲状腺全切术后原告两次至被告医院体检 , 体检报告结果甲状腺仍然是未见任何异常 , 这就不属于医生水平问题 , 而是被告医生不负责任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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