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患者隐私,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均应担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二 )

因医患关系所引发的侵权责任备受社会关注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曾对保护患者隐私做出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 造成患者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对此 ,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 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 , 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 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 。 为遏制这种行为 ,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 , 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 对草案二审稿相关条文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这一条件 。 这意味着 , 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 , 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均应担责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也对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规范得更为周延 。 该草案一审稿曾规定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对此 ,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 , “不宜向患者说明”是否包括“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不清楚 , 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 , 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时 , 属于“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 。 据此 , 草案二审稿将“不宜向患者说明”修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