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视线|陇南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二 )


5.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闯红灯 。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以50元的罚款 。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驾驶证记6分并处200元罚款 。
6.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 驾驶证记2分并处50元的罚款 。
7.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 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 处30元罚款 , 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 , 扣留其非机动车 。
8.严禁饮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 处一千元罚款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9.严禁醉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严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 ,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 方可上道路行驶 。 严禁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
特此通告
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陇南视线|陇南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来源:徽县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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