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江苏将执行第三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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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批国家集采采购文件规定 , 采购周期内 , 采购合同每年一签 。 江苏省采购合同实行网签 , 相关医疗机构应于2020年10月20日前与中选企业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通过有效电子印章签订采购合同 。 自2020年11月1日起 , 江苏省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要求:
(一)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 。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 要强化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监测确保质量安全 , 要积极调配产能做好供应保障 , 要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确保及时供应 。 若在合同期内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 , 对超出约定量的临床需求 , 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及时供应 , 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完成约定采购量后 , 不能继续供应或供应不及时情形严重的中选药品 , 将遴选其他符合要求企业替补保障剩余合同期内的药品供应 。
(二)确保合理使用和及时回款 。 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平台线上采购中选品种 , 并按零差率要求以采购价销售 。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患者教育 , 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 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 。 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 , 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 30 天 。 鼓励医疗机构就超出约定量的需求与相关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相关药品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 一经查实将报相关监督部门 。
(三)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 。 健全上下联动机制 , 省医保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集采结果执行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设区市、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预付、结余留用考核等具体执行工作 , 同时负责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 , 及时发现并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 遇有重大问题 , 各地要及时向省医保部门报告 。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新闻、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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