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尧讲税|聊聊那些专利、非专利技术避税的老套路

网络上流传一个点子:企业所在行业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 以显示企业实力 。 但是 , 一来股东缺乏资金 , 二来 , 也不想认缴出资后背负实质出资责任 。 经专业人士指点 , 股东经中介机构介绍 , 以1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技术 。 后来 , 企业股东以该专利技术评估作价 , 实缴增资1000万元 。 解决了出资的压力 , 也避免了认缴出资的后续责任 。
这种操作的违法性在哪?在于虚假评估 , 虚假出资 。 随意夸大专利技术的价值 , 虚增实收资本 , 恶化了公司的资本信用 , 破坏经济秩序 , 侵害债权人利益 。
但是 , 难以监管!
案例背景
明明公司是生产企业 , 其生产核心技术是股东小明所研发的一项独家技术 , 小明研发该项技术所支出成本是10万元 , 并无相关票据 。 明明公司的产品有较高的毛利润 , 税前利润较高 , 明明公司希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
具体套路
1、评估 。 明明公司的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 据评估 , 该项技术为明明公司将带来1000万的收益 。
2、专利技术增资后 , 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 可以在一定年限内摊销 , 摊销金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节省企业所得税 。 股东小明按评估值1000万元作价以技术增资A公司 ,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 在十年内摊销 , 每年摊销100万元 , 每年节税100×25%=25万元 。 摊销完毕后共节税1000×25%=250万元 。
3、小明以技术出资 , 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小明可选择税收优惠政策:“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 ,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 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 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
小明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即只要小明不转让A公司的股权 , 就一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转让专利转移利润
案例背景
明明公司是生产企业 , 明明公司的产品有较高的毛利润 , 税前利润较高 , 明明公司希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
具体套路
1、纳税筹划的常用方法之一是将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 。
2、生产制造业的产品生产流程需要多种制造技术 。 很多的企业为了保持产品竞争力 , 购买或者自行研究相关专利技术 。 明明公司也打算在技术更新方面持续投入资金 , 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 。 为此 , 明明公司另外成立一家研发公司A公司 , 专门从事技术研发活动 。 经中介机构介绍 , A公司以1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技术 , 经过适当改良后 , 将该专利技术的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给明明公司应用在产品上 , 因该专利技术改良后能明显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 所以作价500万元 。
3、明明公司购入专利技术后 ,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 在5年内摊销 , 每年摊销100万元 , 每年节税100×25%=25万元 。 5年期满后 , 双方再签5年 。 摊销完毕后共节税1000×25%=250万元 。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 , A公司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 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 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