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事了!阿里、阅文、丰巢,同时被罚( 二 )


罚款50万元 ,
能否产生威慑效果?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介绍: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 ,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 ,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 , 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 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情况 。
一方面 ,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 , 处理方式包括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以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 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情况和域外执法经验看 , 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适用 。 调查显示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因此 , 没有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另一方面 , 我们也注意到 , 投资并购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 。 上述几家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 , 投资并购交易较多 , 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 , 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 但未能主动申报 , 影响较为恶劣 , 因此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顶格处罚 , 希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
尽管罚款额度较低 , 但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 , 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 , 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 通过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 , 还能够促使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 防止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 , 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 , 阻碍创新 , 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
当然 , 与其他司法辖区相比 , 目前我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额度确实偏低 , 威慑力有限 。 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 , 多位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等都对此提出了意见建议 , 市场监管总局也深入研究论证了违法实施集中罚款额等问题 , 并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进行了反映 。
来源:北京日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西西
审核:刘国军、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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